26
2013
-
02
关于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工作,促使司法拍卖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实现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经研究决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委托第三方交易平台,全省法院委托的司法拍卖全部在
作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川高法〔2012〕72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工作,促使司法拍卖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实现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经研究决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委托第三方交易平台,全省法院委托的司法拍卖全部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全面实行网络竞价或者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进一步深化司法拍卖改革,为此,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采取年度集中报名、集中审查的方式,确定年度备选评估、拍卖机构名单。凡在四川省注册或者在川设有分支机构的评估、拍卖机构,且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可在人民法院公告期限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报名申请。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司法技术部门、纪检监察、审判、执行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报名机构的资质和能力,公开、公平、公正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评估、拍卖机构列入备选名单,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布,作为一年备选。
评估、拍卖机构备选名单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基层法院在上级法院的备选机构名单中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备选名单每年度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
评估、拍卖机构备选名单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评估、拍卖机构将按规定予以暂停受托业务资格或者除名。
二、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时,应当在备选机构名单中采用公开、随机方式确定。选择机构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布。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信息化建设中规划建立具备同步录音、录像和档案录入功能的固定场所,用作公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公开、随机选择机构的电子资料应当作为案件资料长期保存。
四、拍卖公告应当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报刊媒体上进行发布。同时应当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人民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互联网站上同步发布。
五、委托拍卖法院应当要求受托拍卖机构采用“四川省拍卖行业网络同步拍卖信息系统”或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西南中心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网络竞价或者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方式公开拍卖,当事人有权选择确定上列其中的一家交易平台,当事人未进行选择或者意见不一致的,由受托拍卖机构选择确定交易平台。涉国有资产的拍卖应当进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西南中心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公开拍卖,涉央企国有资产的拍卖应当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西南中心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公开拍卖。不采用上列三家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网络竞价或者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方式拍卖的,应当说明情况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六、竞买保证金应当交到人民法院的专用帐户上。人民法院保证金帐户管理人员负有在拍卖进行之前对交付保证金的竞买人信息严格保密的义务,未经人民法院主管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询保证金帐户。
委托法院应当要求接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制定竞买人信息保密制度,对竞买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违反规定泄露竞买人信息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人员、单位或者机构追究相应责任。
七、委托法院对大额标的物或者标的物特殊的,应当要求拍卖机构采取联合竞标拍卖方式(“大额”、“特殊”标的物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选择联合竞标方式拍卖时,可随机选择三个以上的拍卖机构共同完成拍卖,并通过随机方式在选择确定的拍卖机构中,选定一拍、二拍、三拍的主办拍卖机构轮候主持拍卖,其它机构包括主持拍卖而未成交的机构,均作为协办拍卖机构。
联合竞标方式拍卖一拍未成交,二拍低于一拍保留价成交的,一拍可参与佣金分配,二拍成交价高于一拍保留价的,一拍不得参与分配;二拍仍未成交,三拍低于二拍保留价成交的,一、二拍均可参与佣金分配,三拍成交价低于一拍保留价而又高于二拍保留价成交的,一拍可参与佣金分配,而二拍不得参与分配;三拍成交价高于一拍保留价的,一拍、二拍均不得参与佣金分配。拍卖机构联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应价的,联系的拍卖机构均可按一定比例参与佣金分配。协办拍卖机构联系的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可大比例参与佣金分配。
联合竞标方式拍卖中有关佣金分配比例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以协商约定方式确定。
八、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工作中,不得违规向拍卖机构和提供交易平台的机构收取费用。
九、本规定未列事项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本规定解释权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31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印发
Key words:
更多资讯
2023-09-26
2023-09-20
2022-08-08
2022-08-08
2022-08-08
2022-08-08
2022-08-08
2022-08-08
2022-08-08
2022-08-08
2020-08-07